官苇方 发表于 2024-10-10 02:05:19

依法举报江苏省司法厅“护犊子“行政不作为!

  我是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为母伸冤的张光华。由于江苏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和南京市司法局联手充当保护伞,包庇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荒唐造假,制造冤案”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腐败,权势拦道,公道难讨,弱女子在充满泪水和荆棘的维权路上漫步三年了,冤死的妈妈仍含冤九泉,违法者在“保护伞”下逍遥法外!我要呐喊: 法律不容践踏,事实胜于雄辩!铲除保护伞,还事实真相!
  一.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机构“违法受理案件依据”是“合法”。
  (一)鉴定机构受理了“无双方当事人法庭质证、认证材料”(见鉴定书)。缺失庭审质证材料,鉴定结果就没有公正性、公平性。违犯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二)鉴定机构受理了缺失不全的病历作鉴定依据。本案病历复印件“共57页”,可《鉴定书》记载病历原件只有 “47页”(见《病历资料》及《鉴定书》)。关键材料缺失,不能做出客观事实认定!违犯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第(2)项规定,“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三)鉴定机构受理了不真实的病历作鉴定依据。(仅举1例)一种病(1次CT检查)出现三个不同病名,如:“小面积脑梗、小面积腔梗、腔隙性脑梗死”(见第1次《CT报告单》;《入院通知》;《住院病案首页》)。篡改、伪造的病历失去了客观性、真实性,违犯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第(2)项规定,“鉴定材料不真实……,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四)鉴定机构受理了超业务范围鉴定材料。《鉴定书》记载法院委托是“医疗过错”类别鉴定事项,不属于法医业务范围(见:《鉴定书》;江苏省司法厅《公告》)。违犯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4条和16条第(1)项规定,“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二.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超业务范围(类别)执业”是“合法”。
  宣州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见鉴定书)。属于较有丰富临床经验医学专家鉴定范围(本案属“神内科”和“心内科”),法医无权鉴定医疗行为违法性和过错性内容……。外行不能鉴定内行!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医业务范围”。
  (一)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登记业务范围:“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法医病毒、微量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见江苏省司法厅《公告》、《鉴定书》第8页)。
  (二)本案《鉴定书》中签名的鉴定人是:王德法,男,副主任法医师;高友祥,男,副主任法医师;王浏浏,女,无专业技术职称,于2010年1月22日才取得执业证。三人均不具有本案执业资格(见《鉴定书》第8页)。
  基于上述,鉴定机构(鉴定人)严重违犯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9条、第17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8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三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及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人“违法篡改、伪造病历记录”是“合法”
  (一)一大篡改
  司法鉴定人在案情摘要时,将病历中门诊诊断“小面积脑梗”篡改为“小面积腔梗”。而执法者认定“ 笔误所致”(见《住院病案首页》、《鉴定书》第2页)。
  (二)六大伪造
  司法鉴定人在案情摘要时,擅自荒谬地伪造患者病情病症,编造案由,作虚假鉴定。
  1.将患者经 CT检查确诊的入院诊断“小面积脑梗” 伪造成“右侧大面积脑栓塞”,与“患者入院时心内科查体“表情自如、神志清楚”等记录”明显矛盾(见《鉴定书》第2页、《入院记录》第2页、 3日入院时《CT报告单》)。
  2.伪造患者入院时“急诊科查心电图示‘快速性心房纤颤’。
  3. 伪造从心血管内科“转入神经内科予脱水降颅压等治疗、后病情继续恶化”。
  4.伪造“阅片所见:2010-8-3CT……腔隙性脑梗塞(陈旧性)”。
  5.伪造“8月3日CT所示腔隙性梗死系高血压……”;
  6.伪造:“被鉴定人次日出现意识障碍后……并请神经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并及时转科治疗”。
  以上伪造,心内科《病历资料》足以证明(每项有证据)。而执法者却权力空洞认定“不存在作虚假鉴定”。
  四.执法者权力空洞认证鉴定人“渎职违法施鉴”是“合法”
  2010年8月3日晚10时47分,我母亲王安发经头颅CT检查确诊为急性“小面积脑梗”,神志清楚。11时被错误地收住宣城市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属于神经内科治疗项目范围)。至2010年8月4日上午10:12复查CT转科,病情发展到 “右侧大面积脑栓塞、脑疝形成、梗阻性脑积水,”患者已病入膏肓、成了植物人(两次CT影像胶片当时均提交给鉴定机构)。
  (一)值班医生错收病人入住科室长达约12个小时,不及时依法履行“转诊、会诊、告知”义务,心内科《病历资料》、《CT影像胶片》足以证明。
  (二)CT确诊的疾病,长达约12个小时,外行值班医生违法“不对症用药”,漠视老年患者生存的权力,等待老年患者的生命消逝。心内科《病历资料》、《CT影像胶片》足以证明。
  (三)心内科《病程记录》第2页4日上午9时清楚地记载: “查房(8时左右)发现患者“昏迷、呼之不应……”,患者生命危在旦夕时,直到10时12分,外行值班医生医德沦丧!没有依法履行及时“急救、转诊、会诊”等救治措施,挽救生命。心内科《病历资料》足以证明。
  (四)心内科《病程记录》中记载“查房(8时左右)发现患者“昏迷、呼之不应……”,可《护理记录单》记载体现:“4日6时至10时实施护理一次”。其间长达4个小时,违法把昏迷患者抛在病房置之不理。按照“一级护理”要求,应每小时护理1次,何况是昏迷患者!见:国家卫生部《分级护理制度》第14条第(1)项规定,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医疗侵权过错致人死亡”案,鉴定人违背职业道德,避开有力证据,鉴定为“无明显过错”,制造了冤案。而执法者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却权力空洞认定“不存在作虚假鉴定”。
  综上所述, 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主管监管单位行政不作为,江苏省司法厅和南京市司法局联手充当保护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极力包庇下级鉴定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为感受到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那份尊严和正义!恳请高层组织撤销江苏省司法厅的《答复便函》和南京市司法局《宁司函24号答复函》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撤销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法律效力的《[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虚假结论。依法追究相关执法(知法)犯法人的责任,还受害人的清白与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我的所述全属事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的手机号:13705633650
  (注:因医疗过错案证据主要是病历,本案涉及的病历较多,只准备传部分证据)
  举报人:张光华
  20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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