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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华,现年48岁,系梁山县寿张集乡李集村人,2011年2月8日,因李登华的内弟李耀常被刘雪芹的狗咬伤的事情与刘雪芹发生争执,李耀常又被打伤。后因上述事情李耀常被梁山北区派出所带走调查,但没带行凶者刘雪芹。
当天下午3点左右,在李耀常还在北区派出所记录案件时,刘雪芹之妻毛春花和其子刘孝龙带领武校30余人手持大刀等凶器到李登华的摩托车店打砸伤人,砸坏李登华的摩托车五辆,后经梁山公安局委托梁山物价局评估,直接财产损失5130余元。毛春花,刘孝龙的违法行为明显的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北区派出所只刑拘了刘孝龙一人,并在李登华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刘孝龙从刑拘改为取保候审。北区派出所以毛春花只到现场未动手打砸的可笑理由,让毛春花逍遥法外。
2011年6月3日,梁山北区派出所在没有任何李登华打人的证据下,依据刘雪芹的虚假轻伤鉴定书,将李登华刑拘。李登华因为当时没有打过刘雪芹,多次申请梁山县公安局对刘雪芹的伤情重新鉴定,但梁山县公安局不负责任的违法不接受李登华的重新鉴定申请,致使李登华被错误的刑拘12天,对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
2011年7月2日又将李耀常刑事拘留16天,2011年7月26日刘雪芹的伤情经济宁市公安局重新鉴定,不构成轻伤。经申请人多次求助于媒体后,梁山县公安局于2011年11月13日以李登华“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将刘雪芹故意伤害案撤销。但一直没有追究梁山县公安局鉴定人伪造虚假证据的责任,也没有追究北区派出所及梁山县公安局相关领导滥用职权及渎职的责任,更没有追究毛春花等人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也没有追究刘雪芹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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