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四)
剖析《民事判决书》 (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864号 以下简称《判决书》:
《判决书》第4页第7行:再查明:2005年原告因工程施工拖欠被告田福砂石款233000元。
《判决书》第5页第4行: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被告出具的欠条。
《判决书》第5页第8行:足资认定属实。
请问林乐泉:
1、《判决书》:“2005年原告因工程施工拖欠被告田福砂石款233000元。”
你是根据什么来认定的?事实在哪里?证据在哪里?
你为什么要无中生有,敢在判决书上捏造这个事实呢?捏造这个事实的目的是什么呢?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你懂的!
2、《判决书》:“原告于2010年1月15日向被告出具的欠条。”
原告为什么与被告田福在租赁场地发生5年之后的2010年1月15日向被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刻意隐瞒?
因为这个欠条与本案没有一点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于超出案件的事实与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林乐泉为什么对此却充满热情?为的是向被告摇尾乞讨。如此献媚,“图希”被告什么?不言自明!
尤其令人愤慨的是,在事实、证据与法律面前,林乐泉竟然东拉西扯。面对捏造事实的劣迹,竟然胆敢写上“足资认定属实!”
见过恶劣的“法官”,但没见过这么恶劣的“法官”!
林乐泉在判决书上东拉西扯,意欲如何?
用民间的语言讲,这叫“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站在法律的角度讲,至少:
1、 涉嫌贪腐;
2、 涉嫌枉法裁判;
3、 ……!!! 。
(待续)
2014年4月13日星期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