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shine

人文探讨社-深入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0|回复: 0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能保群众不受政府职能部门伤害不?

[复制链接]

主题

帖子

5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5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认为党最不能容忍的问题就是少数党的干部以自己侵害群众利益的流氓行径来绑架党执掌政权的合法性,如此以来,谁用政策法规评价他的所作所为,就视为谁就是在跟党作对。我觉得这也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的必要性之一。党就是为了群众的,党内少数不良分子在群众面前犯下恶事,只能自食其果,党是不会替他买单的。我饱受苦难这么多年,一直都能看见希望和曙光,十八大后这种感觉就更强烈。我将县上、镇上少数背离群众的干部举报到中纪委。也许我还有以前那种报报试试的心态,但这次稍有不同的是,我隐隐觉得这次他们背离群众的行径走到了头,并相信他们会得到应有的惩罚。“老虎”和“苍蝇”是他们的代名词,在这个季节他们不挨打,更待何时!
  镇长同县国土资源局强强联手,为土地违法违规建房、非法买卖耕地、“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保驾护航,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见《关于对李兴斌、李阜灏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尊敬的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您好!
  我叫侯万明、男、现年62岁、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青铜关镇铜关村二组,农民、军属,电话15291676368。
  请宽恕我的冒昧,本不该打扰您的工作。但是,我有事需向您求助,请您在日理万机地百忙中,能给予关注和帮助。
  被举报人:1、李兴斌、男、汉族,现任青铜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李阜灏、男、汉族、现任镇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到新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发出动员令:“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两部委于2013年11月22日,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2014年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徐德明副部长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部署2014年十项重点工作时强调:一是严防死守保护耕地。他表示保护耕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必须要有“提头来见”的勇于担当精神,把耕地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守住耕地红线……。七是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他表示,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维护权益落实到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第一,维护群众资源权益。第二,做好信访和信息公开……
  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是信访工作的基本理念;“事要解决”是信访工作的根本任务。
  然而,李兴斌、李阜灏一伙在新的形势下,竟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风违法、违纪更加猖獗,严重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败坏党和政府的工作作风,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李兴斌镇长出尔反尔,明目张胆地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之规定。“以身作则、身先士卒”为侯万福非法买卖耕地、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出谋划策、鸣锣开道、保架护航,并辱骂举报(信访)人不该提出“无理诉求”。
  2013年8月3日中午,我致电李兴斌,举报侯万福(我叔父的养子)非法买卖耕地、未报经批准(买方)已经初开始动工违法建房的问题,请求政府给予有效制止。不料李镇长回答:“耕地可以合法流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如此公然违反土管法第73条之规定、出尔反尔的回答,使我感到非常的詫异:作为一级政府的领导干部怎么能变成这等小人!
  因为曾在同年4月25日。我已经向李镇长反映过侯万福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临时工棚(活动板房)根基问题,请求给予有效制止,(职能部门当即给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详见复印件)我并同时向李镇长提出严正要求:“在侯万福在我门前屋后两起违法建房未得到应有的处理、我房产归回后原宅基地四界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请求政府决不要给侯万福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并随时注意阻止其土地违法滥占乱建行为”。当时李镇长当即承诺:“你放心,我是会把住这个关的”并要求我随时监视侯万福的动向,一有情况就向政府反映。然而李镇长如此出尔反尔,让我始料未及。
  随后我又向村支书、村长反映和了解侯万福非法买卖耕地的情况,并要求暂缓报批其买方的建房申请。然而村支书和村长同李镇长是一口腔,并执意给其报批了建房申请手续。无奈,于8月5日我又向县国土资源局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虽然他们在表面上也派员给违建方送达了《停建通知书》(详见复印件),但是在实质上违建方也是若无其事的照常施工。
  于8月6日下午5至7点,我到李镇长办公室里,与李镇长就侯万福的行为是否属非法买卖耕地进行面对面的针锋相对的辩论。李镇长仍用家长式和官老爷式的作风,蛮不讲理,硬要把侯万福非法买卖耕地行为说成是“土地合法流转”。我再三据理力争:“变农用地为建房用地的就很明显的是非法买卖耕地,而不是土地合法流转”,并请求镇政府暂缓报批其买方的建房申请时,我痛遭李镇长的破口辱骂:“妈的屁,你有啥权力阻碍人家土地合法流转,该怎样做,我们是会依法办事的,用不着你说三道四地提出无理的要求”。我诧异:“我这么大的年纪了,你还骂我呀?”李兴斌回答:“我骂了,你告去,我既然敢骂就不怕人告”(详见录音)。
  二、县国土资源局同李镇长通力合作、配合默契,为侯万福土地违法构筑起层层铁壁铜墙。
  2013年8月10日,我又向镇安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关于侯万福非法买卖耕地情况的举报信》(详见批复件),我将该批件又送交给主管监察的李道策副局长,李副局长阅后却说:“你所反映侯万福的问题,是属非法买卖土地,还是属土地合法流转,以及买方的建房申请该不该审批,得由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后来决定,不是以你说了算的事。作为你个人在社会中的力量是很眇小的,特别是现在,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实施移民搬迁工程,农村类似情况较为常见,所以你要看宽些、想开些、放安稳点……”天哪,李副局长说话简直是不遭伤害不嫌疼,侯万福在我门前屋后(我宅基地内)的违法建房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我(已进入老年期)一家八口人都不得安居!还安稳呢!
  虽然,我个人的力量在社会中却实是非常渺小的,但是,我是在运用法侓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我深知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犯法,让运用法律武器如此沉重、艰难)我仍坚信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地当代社会,法侓的力量应该是神圣、伟大的。我也不论什么“类似情况较为常见”,衙门上的事就是“民不告、官不究,”有民告状,就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不遮不掩、不折不扣地从严查处。
  然而,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接访室工作人员的告知:“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需要三个多月的时间才能完成”。在此期间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两部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于是,于2014年1月7日中午,我到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熊良晨队长办公室,查询对侯万福非法买卖耕地问题的查处情况,熊队长回答说:“还没有查处,但经查曹忠明(买方)属高山村村民,居住确有困难,属可建房户”。我说曹忠明等户有困难,需要建房,可从政府的移民搬迁工程中或者其它方面给予解决,也决不能放纵侯万福非法买卖耕地。熊队长又明确回答:“侯万福的行为虽不属土地合法流转,但政府实施的移民搬迁工程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安置,一种是集中安置、一种是分散安置。”我说:“无论你们怎么讲,侯万福在我门前屋后侵占我宅基地的违法建房,得不到应有的公正的处理,你们又再三地放纵其非法买卖耕地,我是要上访告状的”。
  由于李兴斌镇长和县国土资源局的玩忽职守、严重地失职、渎职;一再包庇纵容、为虎作伥。才使得侯万福(土地违法)非法买卖耕地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地屡屡得手:由当初卖出一家,发展到现在已卖出三家,出买耕地300多平方,非法所得39万多元。还有200多平方待出买。就这样硬让侯万福非法买卖耕地、“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在我的信访举报声中“生米煮成熟饭”(详见侯万福土地违法系列照片)。我知道我的力量是渺小的,这么多年只有遭人非法侵害的份,毫无自我保护能力,但让人民群众活得有尊严是党的主张,是包含在伟大的中国梦中的,我这些年提出的合法主张是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支持的,我虽渺小但党不渺小。他们将权力作为为非作歹的工具,欺负留守老人容易,但是他们身为党员,将党置于何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之规定;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紧急通知》精神的相关规定,请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
  侯万福不仅仅只是上述非法买卖耕地,而且另外还有多起土地违法案件存在:1992年12月和1997年11月,侯万福在我门前屋后有两起(以暴力手段、在打断我肋骨的情况下)土地违法滥占乱建私房,强行侵占我宅基地、紧堵住我大门窗户、压住我屋檐(详见照片),使我一家人,20多年来佝偻在侯万福违法建房地欺压之下,住在这潮湿、黑暗的旧宅里,给我一家人的人生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其深重的灾难。我信访了20多年,不仅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反被县土管局越搅越乱、越弄越糟。直到现在县国土资源局还以各种说辞拒不纠错、久拖不决;1993年冬在广播站门前,未报经批准,非法建楼房4间两层;1998年春,采取欺骗手段(以建养猪厂为名),在周山沟口占用耕地1000多平方非法建起住宅大院(砖混结构房3间1层、石棉瓦房4间1层)。这两起土地违法,被镇国土资监字(2012)第15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15日内自觉拆除……并处罚款”(详见复印件)可县国土资源局只顾获取罚款,其余一概不执行。然而侯万福却将广播站门前4间两层楼房以14万元已出售。当我为此向熊队长反映时,熊队长可说该房是合法建房,还说我是“搅屎棍”。如此“朝三暮四、牛头不对马面的”,真让人不可思议:怎么搞地,已经被镇国土资监字(2012)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为:“……当事人该侯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这字迹还未干,怎么的一下子又被称之为合法的了?!
  三、镇安县国土资源局无限期拖延我信访事项、拒不纠错,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
  我因控告侯万福土地违法滥占乱建私房,严重侵犯我宅基地使用权,强烈要求对其非法建房拆之以法一案,不服镇土监字(94)第03号《处理决定》,(当初我已予行政起诉,但因原审理中程序违法——未给我送达该《处理决定》文件,所以法院不予受理;并让我继续走信访途径)。于2012年2月29日,我第4次给县委领导致信投诉,经县信访局王德平局长于同年5月31日批转:“交县国土管理局商青铜关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并于7月20日前报结果。”(详见批办件)。
  因超时限,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我又在网上向娄省长投诉,经网站逐级批转,限同年6月7日报结。(详见批办件)
  然而,正如原县国土资源局(现县教育局)纪监组长金晓彬所说的那样:“土地违法涉嫌罚款的,对部门和个人都有好处的就有人管;涉嫌维权的,对部门和个人都没有好处的就没人管”。所以把我的信访积案无限期地拖延至今未果。这真是“和谐社会违建楼,违法欢喜维权愁”。
  侯万福早就想将我门前(属于我宅基地内)的道场占为己有,曾于1990年2月以“宅基地纠纷”将我告上法庭,我予出庭反诉。经法院审委会合议,将要判决侯万福败诉时,侯万福撤了诉,撤诉如同败诉、和下不为例。有卷在档,还有《答辩通知书》为证。
  1992年12月8—20日,侯万福和侯世保两家一伙既不与我协商、又未报经审批,擅自在我门前屋后,以暴力手段在打断我肋骨之后(有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为证),强行土地违法、侵占我的道场、紧堵住我大门窗户、压住我屋檐,滥占乱建私房,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于1993年1月3日,我分别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致信反映了情况,随后铜关乡政府先后于93年1月6日和93年3月21日相继下发了铜政发(93)03、04号;和20号文件(详见复印件)。同是一伙土地违法、同是一伙非法建房,但从03、20号与04号这三个文件对比之下,侯世保在我猪圈里的非法建房,当即由铜关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申请县法院执行庭予以强制拆除。而侯万福的非法建房对我的侵害更加严重,却丝毫未动。这是因为原乡政府个别领导是侯万福的亲戚,给侯万福的特殊恩宠。很显然是在徇私枉法、执法不公。
  因此,我又于1994年3月2日,第二次向县委领导致信反映、又强烈要求对侯万福的非法建房拆之以法。然而,从原县土管局在该《处罚决定》的结果上看,很明显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歪曲和捏造事实,企图将侯万福的非法建房给予合法化!以给我造成永久性的侵害。这种明显为故意办错案、滥用职权地胡作为,比起原铜关乡政府的执法不公,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1994年9月8日,我又向县土管局递交了信访件,要求复查重审。据吴吉才、潘文明二位局长告知:“局委会已研究决定,要对本案进行复查”但一直未果。
  我控告侯万福的违法建房,侵占了我的宅基地道场、紧紧地堵住了我的大门窗户、压住了我的房檐,给我造成极其严重地妨碍和损失,着重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关于侯万福在我门前屋后违法建房问题。侯万福从1992年12月和1997年11月在我门前屋后两起违法建房,至今一直无任何报经批准文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照《土管法》第76条之规定,依法拆除其非法建房。然而,原调查审理中明显地不作为。第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属问题。1、关于我一正两厦大门前公用道场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从我们父辈老户分家,经过52年土改,县政府给我们相邻双方都作了登记、并已发证。我家房产及旧宅老院的四界:“南至本户正房山花既侯本焰(侯万福之养父)堂屋山花干墙中心端直向东延伸”,这个公用道场有我的一半、我也一直使用着一半。也就是说,在侯万福两间旧房门前的道场,土改时就登记在其两间旧房产所属宅基地内;在我一正两厦门前的道场,土改时就登记在我的一正两厦旧房产所属宅基地内。本无可争议。虽然我家的《土地证》在文革中被红卫兵抄袭,但我还有原铜关公社革委会69年1月21日晚会议记录既与会领导干部和当地部分干群的证人证言为证;特别是侯万福早在94年就向办案人员递交了(县政府53年颁发的)《土地证》复印件。双方的举证是相辅相承、一脉相通,吻合得十分紧密。我一正两厦房产南边的界限,也是侯万福两间原房产北边的界限,结合部只有一条端直綫——这是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应以双方的得力证据为准。(详见《土地证》和郑以成、刘万成等证人证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力。2、关于我屋后垃圾粪坑的使用权属,土改时就登记在我房产所属宅基地内;在其余这块宅基地里,根本就无侯万福房产所属宅基地存在。虽然侯万福在这里曾做过猪圈、厕所用地,但是,于73年春经过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调整,将侯万福的猪圈、厕所用地调整到其房产南侧,原公社宗合厂(既陈继昌)的后院柑子树下。侯万福就无理由再回头来纠缠其原来用地了。
  依照《土管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这里,首先应该得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依法保护。然而,在原审理中却被认定为:“侯万福在其宅基地内(拆除旧房两间)拆旧建新”这简直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胡说八道,所以也没敢给我送达该《处理意见》文书。这很明显的是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滥用职权胡作为。
  依照《土管法》第16条第2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以及依《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根据,县国土资源局必须安照法定程序对本案作出一个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以文件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参照《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怎样讲,即便将侯万福非法占有的住宅假设为合法化,按照相邻权,在这块“公用道场”上不经相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占为己有,更不得土地违法滥占乱建私房。
  然而,镇安县原土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原审理中,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千方百计地绕圈子、捂盖子。特别是原办案人祝龙和(原青铜土管所所长、现高峰镇土管所所长)早被侯万福的糖衣炮弹所击中,在调查取证中问非所诉,误导被调查人;还有吴风金(现已病退)在调查取证中搜集一些与本案无关紧要的材料,滥竽充数、鱼目混珠,反把我视为土地违法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和资源以及查阅、整理、编造各类资料的便利,给我整材料,以此来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只要查阅本案卷材料就能看清他们(弄虚作假、歪曲和捏造事实)所作的手脚和种种劣迹。
  在这里,他们关键和明显的错误就在于——本应以53年县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和郑以成、刘万成等证人证言为依据,以相邻双方土改时原房产所属宅基地的交界(綫)限为轴心,来审定本案所争议界畔的是与非。而他们却反以侯万福的违法建房、和我家54年的建房(这仅只是我家原宅基地的一部分)为轴心;在众说纷纭中故意有选择性地采信一些道听途说、说三道四的流言蜚语来错认误定本案件事实。这种工作作风实在令人深恶痛绝!这简直是在拿共产党的碗、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们党和政府工作的一贯原则,也是我维权的希望所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地基本原则,更是我维权的精神支柱。
  然而,非常遗憾!镇安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的工作人员却如此漠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罔顾本案历史事实,铁铮铮的证据摆在他们面前还不以为然,还以非法利益最大化原则去主观臆断,或以各种说辞、拒不纠错。并无限期地拖延我信访事项,让我的人生就耗在这人为的灾难和痛苦之中。
  镇安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的工作人员,由过去滥用职权地胡作为;到现在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渎职地不作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地长官意志,部门和个人利益至上,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严重地官僚主义、脱离实际、不按程序办事、衙门作风,特别是顶风违法违纪是极其可恶的。更加严重地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镇安县国土资源局一不严防死守、保护耕地红綫,二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他们的职能何在、职业道德何存!就这样活活地将一个县级党政机关变成了民营企业。既使是民营企业,也得守法经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不能搞得如此丑态百出、乌烟瘴气地——得权专横、顶风违法、违纪、不正之风、腐败累累,作为一局之长的李阜灏应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依照《信访条例》第40条第2、第3款;第43条第1、第2款之规定,请求对“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故意办错案的;无限期拖延信访事项、拒不纠错的等等。“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热潮中,更加深入地贯彻执行“八项规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四风”的新形势下,特此,将李兴斌、李阜灏(及相关人员)一伙顶风违法、违纪等问题向中纪委王书记禀以举报,请求有关部门,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希望有关纪监部门把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一系列伟大战略决策和部署,能上行下效地贯彻落实到基层的实际工作中去。
  *      *      *
  侯万福无法无天,置国家的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对地方政府的明文禁令是置若罔闻,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用暴力手段侵占我宅基地,严重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合法权益。害得我丧失了人格尊严,二十多年啊!使我一直处在遭压迫、受压抑、害熬煎,挣扎在无尽的灾难和痛苦之中,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让我周围的人群(包括同情和不同情我的人)谁能把我当人看!大多数人不能正视我的人生处境和灾难,反遭蜚议、用下眼看待我为争取合法权益所作的一切奋斗和努力。
  侯万福在我门前屋后的两起土地违法、非法建房,给我住宅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多方面造成严重的侵害。他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我的住宅环境,而且更加严重地破坏了我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我的生存质量。看别人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发家致富,一座座楼房拔地而起,过上了幸福生活。而我在侯万福土地违法、非法建房的欺压下,一直佝偻在黑暗、潮湿的旧宅里,灾难深重。长期以来又奔波在信访、维权难的坎坷中,给我发家致富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给我精神上也造成巨大的伤害。
  特别是在现阶段,党和政府实施了城镇化建设、移民搬迁工程,让一批批原居住自然环境条件较差的老百姓搬进了新农村、新居,居住环境大为改善。而我,居住灾难的本身是过去地方政府行政(房产)侵权而引起地农村恶势力侯万福进一步加害所造成的局面。所以地方政府更有责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地妥善处理好我所信访的问题,帮我早日摆脱这违法侵害的灾难。
  因此,恳请有关部门,在尊重(我土改时房产所属宅基地的)历史,面对侯万福土地违法、非法建房给我造成极其严重地侵害后果,至使我已进入老年期,一家祖孙三代八口人都不得安居;而且侯万福现在的房地产占有情况特别宽绰(有房出租、出卖、多出土地违法)的现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76条;《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及镇政发(89)99号文件第一条第2款、第三条第2款,和第九条等规定,对侯万福在我房前屋后两宗土地违法、非法建房拆之以法。决不能以罚代拆,放纵违法。
  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有侯世保毁我猪圈违法建房被依法强制拆除的案例,又有安康市原工商局局长郑金荣,在居住他人房产院内新增添地建筑物,与原房产一并退还给原房主的案例。侯万福在我宅基地内的违法建房不拆不平民愤、不拆不得人心!不拆我一家人都不得安居。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恢复我原房产宅基地的原貌。希望能把我这家军属当人看,让我的晚年和儿女们一家八口人,能有个安居的生活。
  特此举报,请敦促有关部门能尽快介入处理此案,实地复、核查,早日给予解决。
  此致
  敬礼
  谨呈:中纪委王岐山书记
  举报人: 侯万明
  2014年2月18日
  附件:侯万福违建系列图片7张。
   
   
   
   
   
   
   [url=][/ur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人文探讨社

Powered by Discuz! X3.4. Designed by 巅峰设计 © 2001-2017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